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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简府发〔2018〕32号 | 签发单位: |
签发时间:2018-09-13 | 生效时间:2018-09-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意见》《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30号)及公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简阳市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畅通”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管理养护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汇总、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意见。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道以上桥梁、隧道的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业务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养护计划。
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全市乡道以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组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村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具体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筹集和管理辖区内乡、村、社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按照市上下达的公路养护管理任务目标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客、货运输秩序的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村委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市交通运输局、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
(一)市财政要制度化地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主要包括:按行业标准及实际需求测算的县道小修保养经费,县道、乡道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定期检测费及整治维修经费,公路应急抢通保通和水毁道路恢复经费,乡道、村道大中修补助经费,市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金额不得低于燃油税分成资金额度,该部分费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二)县道日常养护和小修经费按照8000元/年·公里进行补助,乡道日常养护和保洁按照4000元/年·公里进行补助,村道日常养护和保洁按照1500元/年·公里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县道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工程量,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工程,涉及2万元以上的由乡镇政府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提出意见,经财政评审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村组道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由村委会作“一事一议”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市财政按照审计金额的70%予以补助。
(四)全市公路桥梁、隧道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将财政性投入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安排,并督促各养护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此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县、乡公路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公路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各乡镇(街道)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及拨付的资金情况由乡镇(街道)按其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县道实行专业养护和常年养护;乡镇政府所管养的乡道由乡镇政府公路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公路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种植的县、乡道树木归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县、乡道养护;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各管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养护管理台账,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公路管理站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按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街道)按照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等路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具有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成都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县、乡、村道每月由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村民委员会分别组织自检1次;县、乡道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和抽查,全年检查和抽查不得少于4次,村道由乡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每月检查1次,通报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各责任养护单位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要认真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工作目标。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结合实际,落实养护责任制度。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公示养护单位名称及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路况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成都市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成交发〔2015〕144号)及公路行业相关规定,结合《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市交通运输局养护管理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二章 考核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考核主要包括养护管理、公路环境治理、桥梁养护管理、大中修计划安排及实施、安全与应急保障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养护考核采用日常监督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日常监督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日常监督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在一至三季度按照《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日常检查考核表(一)》(附件1)、《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日常检查考核表(二)》(附件2)进行考核,季度考核情况在全市通报。年终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附件3),年终考核在1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日常监督考核采取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每季度随机抽取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管养的农村公路为被检路段,对路容、路貌进行总体检查,并抽取不低于5公里路段进行详细评分。
第七条 考核情况定期在全市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养护补助资金根据考核评分计算确定,凡85分以上的给予养护补助资金。养护考核评分是我市年度年终目标考核得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以下情形之一扣减养护补助资金:
(一) 养护规范化管理考核得分在85分(含)至70分,扣减当年养护补助资金20%,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分0.2分。
(二)养护规范化管理考核得分在70分(含)至60分或未按照督办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全年累计达到2次的,扣减当年养护补助资金30%,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分0.5分。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不给予养护补助资金,扣减年终考核分1分:
(一) 经认定,因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或交安设施不齐全造成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 发生媒体舆论负面报道和省、市级领导点名批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一)获得省政府(厅)、成都市政府、简阳市政府表彰养护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加养护考核5分、3分、2分。
(二)养护管理工作经验在全省、成都市交流推广的分别加养护考核5分、3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日常检查考核表
2. 简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